采购目录/需求描述 | 采购预算(元) | 数量 | 小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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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目录: 商务服务 -保险服务 -其他保险服务 需求描述: (一)主条款 1 . 能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诊疗服务行为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或和侵权的,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机构(简称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 . 保险理赔原则按照被保险人对案件有责任,并按照赔偿协议书的金额执行; 3 . 医疗责任险投保参数:医生 53 人,护士 105 人,床位 538 张;(包含綦江睡眠医学中心床位 22张)。 4 . 医疗责任险累计赔偿限额 80万元,每人每次赔偿限额20万元,每次免赔率10%或免赔额2000元,以高者为限 。 5.诊疗行为的定义: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这种活动一般是由医疗机构开展的,但也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等环节。 (二)附加条款 无过错责任条款 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过程中 ,按照诊疗规范进行的 任何 诊疗行为 ,发生了无法预料、不能防范的医疗意外, 给 造成 了 患者损害 , 患者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补偿 ( 赔偿 ) 要求 的 ,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经綦江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基于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同意被保险人给予患者的适当补偿,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责赔偿 (每人每次限额5000.00元,累计限额2万元) 。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备注:以上商务要求需全部满足。 展开 | ¥ 80000 | 1 (项) | ¥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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